深圳市康之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其在二审判决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元。***于2020年8月3日签收上述通知,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卫平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应思奇

书 记 员 万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