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70号景蜜村12栋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6426B。
法定代表人:谢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75793.88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9月10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5793.88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