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然荣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7)深仲裁字第3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09255.13元,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7)深仲裁字第387号裁决确定被执行人的偿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请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7)深仲裁字第387号裁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