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963号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056XG,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龙田社区吓陂居民小组右边第三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以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婷,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88694927X,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一路6号新力上园营销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以下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3095788.5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3095788.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 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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