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33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西工业2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4730169N。
法定代表人:黄幼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龙田社区吓陂居民小组右边第三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056XG。
法定代表人:黄以辉。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2.3元(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源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自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