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413号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658625.61元,开户行、账户:1.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7719006****0931,实际冻结0元;2.中国银行南宁江南中支行、6210****3220,实际冻结0元;3.中信银行南宁分行、81130010151****0313,实际冻结41285.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