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8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龙田社区吓陂居民小组右边第三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05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6号南宁丽景湾1期商业T30栋B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6905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款1649302.47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986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45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层××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6号],在执行过程本院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不动产,2023年8月22日案外人对本院拍卖的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拍卖程序。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的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