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G3477791-4。
法定代表人:戴亦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627887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张科军,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福田区(2016)粤0304执7689号案件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并发函参与分配。此外,依据反馈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6727.63元,上述款项中272727.6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元缴纳执行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哲海
执行员  李 凯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