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136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2xxxx7-6。
负责人郑辉。
委托代理人欧阳万春,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6xxxx79-2。
法定代表人唐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55xxxx6-5。
法定代表人唐伟。
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张科军,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庄初钰,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房仕好,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6086222.3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唐伟、李艳、庄初钰、房仕好名下抵押房产(唐伟名下位于福田区xxx;李艳名下位于罗湖区xxxx;庄初钰、房仕好名下位于南山区蛇口工业区xxx)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张科军、李艳、庄初钰、房仕好对上述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分登记被执行人唐伟名下位于福田区东海国际中心二期xxxx(房产证号30××55),拍卖所得人民币16286432.00元,扣除司法辅助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161323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部分债务。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初钰、房仕好名下位于南山区蛇口工业区xxxx(房产证号40××95)该房产性质为非商品房,无法处分。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艳名下位于罗湖区××路环岛××8F(房产证号20××00)房产,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江文龙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