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02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负责人:郑彩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016)湘11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0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