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14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25号海连大厦B座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472987-6。
法定代表人雍波。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4227九祥岭新工业区2栋504,组织机构代码56278879-2。
法定代表人唐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禾沙坑石头背16巷6号至7号503房,组织机构代码55869726-5。
法定代表人唐伟。
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张科军,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庄初钰,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房仕好,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张科军、李艳、庄初钰、房仕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086222.3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有权对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唐伟、李艳、庄初钰、房仕好名下抵押房产(被执行人唐伟名下位于福田区东海国际中心二期B区A座04E1,房产证号:30××55;被执行人李艳名下位于罗湖区华丽路环岛丽园丽好阁8F,房产证号:20××00;被执行人庄初钰、房仕好名下位于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工业八路翠薇园10栋106,房产证号:40××95)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张科军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70597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初钰、房仕好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工业八路翠薇园住宅楼10栋106的房产,所得款项人民币5523440元,扣除司法辅助费人民币10000元,执行费55017元,退回被执行人庄初钰、房仕好住房保障款及保留基本生活费人民币473248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9851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于2019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李艳于2020年1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赎回作为抵押担保的罗湖区××路环岛××8F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后即视为被执行人李艳在本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李艳已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支付了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艳名下位于罗湖区××路环岛××8F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的查封,执行费人民币32400元,被执行人李艳已缴纳。至此,被执行人庄初钰、房仕好、李艳已履行完毕本案判决确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张科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瑞宗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伟、张科军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韩灿坤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