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10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万莉莉,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区西丽湖路4427号九祥岭新工业区2栋504,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87921。
法定代表人:**。
***与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物质损失6783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负担受理费143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以下执行事项: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申报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多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00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晓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