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执监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小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4227号九祥岭新工业区2栋504,机构代码:5627887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2017年9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6日恢复执行,但该院截止2018年6月3日仍未执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