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5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波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深圳波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6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原审诉讼请求:1.中港公司、波比公司共同向***给付装修工程款519733.6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519733.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中港公司、波比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94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港公司、波比公司共同承担,以上暂合计549184.61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波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30798.31元及利息(以230798.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波比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已由***预交),由波比公司负担3905元,由***负担5387元。保全费3266元(已由***预交),波比公司负担1373元,由***负担1893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中港公司、波比公司共同向***给付装修工程款439733.6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39733.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中港公司、波比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中港公司、波比公司承担。上诉请求金额为439733.61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中港公司的答辩意见:***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波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福田区X**T3001A&T4001乐园装饰工程的相关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手续办理、施工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系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中港公司的资质承揽涉案工程,***与中港公司之间并非工程转包、分包关系,中港公司亦未曾收取涉案工程款项,故***上诉要求中港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支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达成工程结算协议,对于双方争议的已付款项数额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比公司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12笔合计248935.3元款项中,有6笔款项的转账备注内容直接体现出与涉案T3001A&T4001乐园装饰工程的关联性,但***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仅承认其中2019年11月25日一笔40000元系涉案工程的已付工程款。另有6笔款项的转账备注内容虽未直接体现与涉案工程的关联,但***对此亦未能够举证上述款项系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工程项目的付款。而且,***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没有如实陈述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项的真实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在其不能证实上述已付款项并非涉案工程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实际收到涉案工程款总额438935.3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4.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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