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24民初1078号
原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B区301。
法定代表人:管红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成,男,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玺公司”)与被告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屋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平、许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屋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追加张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平、许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屋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良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96.39万元;二、支付原告利息22.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于2016年4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仓储物流即电商产业园展厅的玻璃幕墙工程,合同金额为260万元,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实际工作量的75%比例支付。2016年12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金额为76万元。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施工,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在2017年6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讨后,至本案起诉之日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45万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交接,由被告所请第三方完成后续工程,原告至此共完成了321.39万元的工程,被告尚欠工程款共计296.39万元一直未付。
满屋彩公司辩称,被告已给付部分工程款,原告陈述交给第三方一部分工程,却还主张2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有点自相矛盾;原、被告交接的尚未支付的296.39万元工程款的工程总量未能进行验收,是否考虑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和审计核算。
张锐未作述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5日,满屋彩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正玺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一份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满屋彩公司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安装工程的甲方所提供的现场施工蓝图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合同总工期为60天,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开工后一周内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三方书面确认,竣工日为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竣工单之日为准:1、通过甲方、监理、乙方和相关验收单位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2、乙方退场,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及施工验收资料;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可顺延:1、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施工进度;2、甲方进度款支付滞后一周以上的;3、不可抗力因素;4、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严禁转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允许承包人分包;本合同无预付款,工程款按工程月结算进度款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量后,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程序向发包人申报确认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审核结果确定后5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进度款);工程款支付中,按每月确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实际工作量的75%为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并协助总包单位办理好档案馆归档手续和施工移交资料及工程建安发票通过双方无异议,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行为,质保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给予结清支付,不计利息,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直接扣付承包人质保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的,承包人对超出部分仍应赔偿;工程款从约定应付之日起30天内不计利息,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停工,工期不得顺延,从第31天起发包人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从约定应付之日起30天内不计利息,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停工,工期不予顺延,从第31天起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结算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且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确认,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或主张违约责任,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应在28天内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逾期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尔后,正玺公司即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4月11日给满屋彩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6年12月2日,满屋彩公司与正玺公司为增补外墙铝单板工程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承包范围为商产业园、展厅外饰铝单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73万元,如在2016年12月底能完成展厅外墙玻璃安装的80%工程量,承包金额则增加3万元,即76万元,本专项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及其他措施费用、安全防护费用、试验检测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水电费、临时施工设施费及各种风险费用(不含总包配合管理费);本协议内无预付款,施工完成后支付总承包价的80%,余款待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于一周内付清;工期按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施工;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其它条款对补充协议有效。合同签订后,正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先后给满屋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和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满屋彩公司收到后于2017年1月12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进行了回复,称“本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而导致延期所需承担的外架租赁费用由我方负责。公司正在做付款计划,望贵公司给予支持尽快完工,以便资金到位后工程结算”。2017年1月16日,满屋彩公司给正玺公司汇款5万元。因满屋彩未能及时按工程进度付款,2017年6月16日,正玺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满屋彩公司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支付正玺公司工程进度款153.0653万元及保证金20万元。2018年1月5日,满屋彩公司再次给正玺公司汇款10万元。为不影响上述合同履行,2018年1月7日,满屋彩公司(甲方、建设方)、正玺公司(乙方、转让方)与无相应建筑资质的张锐(丙方、受让方)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项目转让协议书,载明“一、乙方将合法享有的满屋彩项目全部交付丙方享有,丙方已仔细阅读、详细了解业主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及财务情况,同意受让该项目建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响应业主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的一切要求;二、乙方已经于2016年4月8日支付甲方投标保证金20万元,甲方已经于2017年1月16日支付乙方进度款5万元;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如下:A、丙方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30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B、丙方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C、丙方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130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D、丙方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70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E、甲方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20万元项目补偿金至乙方指定账户;F、甲方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退款后将保证金收据退还甲方;G、满屋彩项目至完工所欠缺主要材料(铝板、玻璃、铝型材)由乙方采购运至满屋彩项目现场,满屋彩项目所缺主要材料以第三方在现场共同确认并签署的“欠缺材料清单”为准,在第三方签署“欠缺材料清单”日期及前述A项履行后10天内,乙方将满屋彩项目所欠缺材料运至满屋彩项目所在地,乙方按照本协议交付“欠缺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后,满屋彩项目发生的其他材料及其他费用乙方概不负责;在“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内,如乙方采购的材料出席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如因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材料损坏、丢失等,乙方概不负责;H、本协议生效后满屋彩项目的材料安装工作由丙方负责;本协议生效后满屋彩项目施工的安全、施工质量、工程保修责任等均由丙方负责;I、本协议中甲方及丙方支付乙方的相关款项支付完毕后,乙方安排专人与甲方、丙方进行满屋彩项目交接工作,包括现场技术交底及资料移交(资料包括图纸、相关检验资料、过程资料等),移交完毕后甲乙丙三方签署“资料移交清单”。三方签署“资料移交清单”之日起,项目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归档等资料完善工作由丙方负责;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出终止;修改本协议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三、自此协议书第二条所述内容三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丙方享有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甲乙双方签署的“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即废止无效;四、如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施工资质等相关问题,在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无条件给予支持;五、如甲方及丙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支付日期前支付乙方相关款项,乙方有权拒绝承担本协议中相关义务,乙方有权按照“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所述甲方违约相关条款向甲方进行索赔。上述协议签订后,满屋彩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给正玺公司付款30万元。此后,正玺公司将协议约定的欠缺材料(即2018年1月7日送剩余中空玻璃92片、墙上破损玻璃1片;2018年1月12日送主柱34支、立柱扣盖310条、组角码5条、横梁扣盖120条、压板70条、开启扇料底座80支、开启扇料72支)运至满屋彩项目所在地并退出上述工程施工,但满屋彩公司和张锐均未再给正玺公司付款。2018年1月22日,张锐以正玺公司未按约将材料运至项目所在地为由给正玺公司发出律师函,称“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委托人特致函贵公司:一、解除《项目转让协议书》;二、贵公司立即返还委托人先期支付的40万元;三、贵公司立即派人前来处理与解除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正玺公司一直未对此予以回复和处理,张锐亦退出施工,但也一直未与满屋彩公司进行实际结算。2018年4月16日,正玺公司出具了一份“临澧满屋彩未安装项目及结算金额统计表”,载明“1、原幕墙合同金额260万元加铝板补充合同76万元共计336万元合同金额;2、投标保证金20万元;3、我司共计收到45万元进度款;4、未安装部分工程量人工费14.61万元。上述1、2项减去3、4项尚需支付我司296.39万元”,同时将由满屋彩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完成工作表和图纸等交由满屋彩公司以进行结算,但满屋彩公司仅安排工作人员在上述统计表上签署“减项部分待审核”的内容而一直未进行实际结算。尔后,正玺公司多次找满屋彩公司催讨工程款项未果
上述事实,有正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幕墙施工合同、补偿协议、工作联系单、资料签收表、进度款申请表、拉拔试验检测报告、律师函及回函、工程转让三方协议、张锐工作联系单及其律师函、满屋彩未安装材料移交及结算清单表(含图)、结算联系函及回函、催款函及回函、工程前后照片、收付款回单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部分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首先,正玺公司与满屋彩公司签订的仓储物流及电商产业园、办公楼、展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满屋彩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然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其次,双方此后与张锐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被转包人张锐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亦违反了上述合同“严禁转包”的约定,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加之无证据证实张锐实际履行了上述转让协议,即不能证实其实际取得了工程收益,因此张锐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转让协议虽然无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正玺公司提交的由满屋彩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临澧满屋彩未安装项目及结算金额统计表”以及上述项目转让协议等来分析,满屋彩公司实际系诉争工程的发包人,正玺公司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项目转让协议则实际上同时是对正玺公司所实施工程的结算,即满屋彩公司应付正玺公司的工程款为250万元(张锐受让应付款项),连同保证金和项目补偿金各20万元,合计290万元。根据《解释》的规定,正玺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应得的上述工程款依法可向尚未支付完工程款的发包人满屋彩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万元及利息15.7375万元(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合计305.7375万元;
二、驳回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1元,减半收取计16155.5元,由湖南满屋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跃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雅婷
书记员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