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财保228号
申请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7331204P,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阳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磊。
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4048M,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管红美。
申请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25060.18元。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户名的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账号:04×××90的825060.18元存款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825060.18元的保函(编号:106711919202000017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户名的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账号:04×××90的825060.18元存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645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