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6919号之一
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595U。
法定代表人:EDDIECHAI(柴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慧,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纳能大厦B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8M。
法定代表人: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9.7元,财产保全费3739.7元,由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峻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思欣
书 记 员 梁根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