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298号
原告:博罗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委会塘上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警威,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B区301。
法定代表人:管红美。
原告博罗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罗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万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