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4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B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4058M。
法定代表人:管红美。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0号翠竹苑1号楼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6403883XE。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刘艳萍,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0000元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14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实际冻结217355.42元)、中国建设银行52×××71_1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实际冻结8197.80元)。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94_1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实际冻结3201.37元)、中国农业银行41×××74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实际冻结907.79元)。现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账户余额查询单证实被本案冻结的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14账户已冻结资金540000元。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它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14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本案保全的财产已足额。对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71_1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的额度冻结;
二、解除对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94_1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的额度冻结;
三、解除对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1×××74账户内的存款540000元的额度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