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433号
申请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0号翠竹苑1号楼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6403883XE。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六道中科纳能大厦B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4058M。
法定代表人:管红美。
担保人:刘艳萍,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刘艳萍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良庆区不动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艳萍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良庆区不动产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正玺绿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