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307号
申请人:***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
经营者:徐长虹,该经销部业主。
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38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徐嘉镁以其名下所有的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38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1年;
二、对担保人徐嘉镁名下所有的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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