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与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307号

申请人:***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

经营者:徐长虹,该经销部业主。

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38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徐嘉镁以其名下所有的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38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1年;

二、对担保人徐嘉镁名下所有的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发区佳昌盛建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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