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4094号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犮区北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0年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一路4小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路 琦
人民陪审员  刘永利
人民陪审员  邵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