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伊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国华,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市鹏润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开发区北一东路天富巨城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赢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开发区东五路59小区天富巨城64-C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开发区北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市。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国华、***、***市鹏润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赢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新0202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伊国华、***、***市鹏润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赢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366,667元、案件受理费13,275元,合计7,379,94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对未清偿的债务按照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到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  德  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