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8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调字(2019)第12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账户xxxx限额xx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