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140号
原告:***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D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花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成都大地世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科研楼1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学,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娟,系公司员工。
原告***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欣亿达公司)与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锐坤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欣亿达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锐坤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欣亿达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7元,由***亿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