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6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工业区贾家中小企业园。
负责人:廖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琪,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成都大地世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科研楼1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769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双桥子支行,账号为4402××××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金府支行,账号为2000××××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四川攀枝花望江支行,账号为7722××××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四川巨烽钢结构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76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双桥子支行,账号为xxxxxx的银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金府支行,账号为200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攀枝花望江支行,账号为7722××××xxx的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