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民初58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大地世纪2栋6-B。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
原告***诉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维 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