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07号
申请人:***,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朱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成都大地世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科研楼1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26075.88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桥子支行4402××××614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府银行成都金府支行2000××××001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列财产按顺序保全,保全金额以126075.88元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