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81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彭洲,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彭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40元,减半收取计1,173.20元,保全费1,031.6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