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8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申请人: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div>
被申请人:彭洲,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彭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鑫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彭洲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