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财保11号
申请人:四川信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三和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9206306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澎湃,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3079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信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100××××6423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限额为420427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5101001049900220000631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100××××6423的账户内存款,限额为420427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四川信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