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以疫情无法开庭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