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49号
申请人:无锡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684869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吴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91077118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申请人无锡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邦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无锡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