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5623号
原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常婧,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湖县。
原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慧惠
书 记 员 许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