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63350.8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034元,合计3803384.8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执3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