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6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63350.8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034元,合计3803384.8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3384.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