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2)第5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4761.6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521元,合计177282.6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282.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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