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3962号之一

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庄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超、汪希烨,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秦楠,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凯诺尔公司)与被告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居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凯诺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0766.7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供应质感砂等货物,先后送货至柏丽湾工地、吴越锦绣工地、苏尚家园工地等,双方交易滚动结算,经双方对账截至2016年7月29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999149.75元,此后原告又应被告要求继续供货,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140766.7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居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存在多份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滚动结算,根据双方对账情况及已付货款金额可知送货至柏丽湾工地、吴越锦绣工地等的交易价款已结清,就原告送货至苏尚家园工地的交易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本合同签约地点为居易公司,而居易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双方就约定送货苏尚家园工地的质感砂等涂料交易先后两次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签约地点为居易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该约定管辖协议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争议应按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居易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居易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区,故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