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2,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10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已中止对××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及申请执行书记载的公司办公司南京市建邺区××路××地铁中心站××号出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为止,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苏01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