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72民初2号
原告泰州瑞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泰州瑞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瑞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8元,减半收取计4729元,由原告中国泰州瑞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新颖
人民陪审员 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胡建平
法官 助理 张珠围
书 记 员 林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