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2民初211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一路25号5楼B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