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一路25号5楼B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就争议款项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