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2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658.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网上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