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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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4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707329103。
法定代表人:***。
执行阶段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9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97元、执行费37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有价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2021年11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名下有人寿保单一份,但现金价值较少,暂无处置价值。本次执行到0元,尚有债权257924元及利息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4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守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