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70732910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48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计15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