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4485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5元,由原告成都市豪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