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70732910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48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计15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