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座。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15629.32元(其中案款508148.32元、执行费748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国庆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