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4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2610室。        
法定代表人:沙红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玲,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505号秀城4栋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新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90034.7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负担本案执行费575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