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1944号
原告:肖爽,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爽诉被告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肖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原告肖爽已预交),因原告***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肖爽396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肖爽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肖爽自行承担。
审判员张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